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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翔及原审第三人侯秀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翔,侯秀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翔,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侯秀荣,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翔及原审第三人侯秀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山西鑫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