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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陈燕涛、缪树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燕涛,缪树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7418号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梦华蕾路**号。法定代表人:闵建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美丽,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燕涛,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缪树芸(别名:缪树云),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涛、缪树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直接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2017年5月2日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涛、缪树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陈燕涛协商,同意授权被告陈燕涛在江苏省沭阳县经营销售原告生产的“誉而赛”羽绒服。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特约经销年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订货,原告同意被告结欠的货款待合同期满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货品运输方式由被告自行决定,原告负责对货品的代办运输,所有发货、补货、换货、退货产生的运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29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订购羽绒服,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羽绒服1017件,产生货款及运费199112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10000元,尚结欠原告货款89112元。嗣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5112元。被告缪树芸与被告陈燕涛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缪树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5112元,逾期付款利息185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错误,调整为1574元。被告陈燕涛、缪树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涛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江苏省沭阳县经营“誉而赛”羽绒服,特约经销年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订货,原告同意被告结欠的货款待合同期满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货品运输方式由被告自行决定,原告负责对货品的代办运输,所有发货、补货、换货、退货产生的运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嗣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订货。2016年3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价款89112元,并在销售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货款4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尚结欠其货款85112元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对账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陈燕涛与被告缪树芸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5日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涛之间的产品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燕涛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燕涛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6年9月1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陈燕涛与被告缪树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缪树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涛、缪树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燕涛、缪树芸应共同支付原告湖州春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货款85112元,逾期付款利息157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日),合计866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4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54元,由被告陈燕涛、缪树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丹萍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