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再中与被告宋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中,宋太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883号原告:张再中,男,汉族。被告:宋太华,男,汉族。原告张再中与被告宋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张再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再中负担。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