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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再中与被告宋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中,宋太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883号原告:张再中,男,汉族。被告:宋太华,男,汉族。原告张再中与被告宋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张再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再中负担。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