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黎登贵申请执行威远县碗厂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357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登贵,威远县碗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黎登贵。被执行人:威远县碗厂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