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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黎登贵申请执行威远县碗厂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357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登贵,威远县碗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黎登贵。被执行人:威远县碗厂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