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虎林、雷小燕、白亚丽、白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虎林,雷小燕,白亚丽,白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9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白虎林,男。被告:雷小燕,女。被告:白亚丽,女。被告:白小军,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虎林、雷小燕、白亚丽、白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