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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龙冬云与董正林、罗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冬云,董正林,罗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龙冬云,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董正林,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罗娇香,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董正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龙冬云与被执行人董正林、罗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董正林、罗娇香在湖南省××××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正林、罗娇香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的房产16套(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字第××号、16××69号、16××86号、16××79号、16××77号、16××74号、16××73号、16××71号、16××69号、16××87号、16××78号、16007376号16007375号、16××72号、16××70号、16××68号)。二、被执行人董正林、罗娇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董正林、罗娇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董正林、罗娇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