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油榨村大草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48341G。法定代表人:黄建智,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C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51855W。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新青支行20×××63账户上的存款限额44694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