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宁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3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宁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赵宁巧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巧宁归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以逾期利率14.475%计算,支付自2014年5月31日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巧宁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巧宁于2017年3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6673.44元,执行费665.7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赵巧宁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