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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翠玉、钱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翠玉,钱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杜翠玉,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岳萍,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杜翠玉与被执行人钱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岳萍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钱岳萍另案已布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0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0000.00元。鉴于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