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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鸣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朱鸣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953号原告: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群力镇群力村。法定代表人:刘爱兵,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鸣佳,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鸣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原告江苏江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传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