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杨荣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杨荣兵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3号楼506室,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展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项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兵,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杨荣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荣兵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10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杨荣兵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陆宇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