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席瑛与上海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瑛,张浩,上海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792号原告席瑛,女,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浩,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上海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负责人惠文巢。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瑛与被告张浩、上海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席瑛已预缴),由原告席瑛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