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处娘、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处娘,许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31执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处娘,男,哈尼族,住绿春县戈奎乡蒿苔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寨居民小组。 被执行人许永福,男,哈尼族,住绿春县戈奎乡蒿苔社区居民委员会哈俄居民小组。 李处娘申请执行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云253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许永福欠李处娘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5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许永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处娘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400元,合计20400元。 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许永福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对案件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531民初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晓荣 执行员 赵鹏飞 执行员 白光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石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