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斌与王玉保、焦作市迪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王玉保,焦作市迪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新区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210号原告:刘斌,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示范区。被告:王玉保,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迪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五百间北街212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新区业务部,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原告刘斌诉被告王玉保、焦作市迪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新区业务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