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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清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清富,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松桃苗族自治县。199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日;2006年2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日;200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清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清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清富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陈清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清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陈清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清富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