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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祖芬、邬道权等与刘中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芬,邬道权,李远丽,刘中华,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04号之一申请人徐祖芬,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邬道权,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远安县。申请人李远丽,女,汉族,196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徐萍,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人徐祖芬、邬道权、李远丽与被执行人刘中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1)远民初字第594号、531号民事调解书及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刘中华、徐萍至今仍欠530572.71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中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81×××90及被执行人徐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账户62×××79的存款共计531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