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秀媛、颜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媛,颜廷军,王秀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725号申请人朱秀媛。被申请人颜廷军。被申请人王秀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秀媛与被申请人颜廷军、王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军、王秀霞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秀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军、王秀霞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