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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新安与赵孟强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安,赵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安,女,生于2008年11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孟强,男,生于1978年6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赵新安申请执行赵孟强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