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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1521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521号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