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雷珍与汪玉祥、贾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雷珍,汪玉祥,贾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14号原告:吴雷珍,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茹,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原告吴雷珍妻子。被告:汪玉祥,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贾玉梅,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被告汪玉祥妻子。原告吴雷珍与被告汪玉祥、贾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吴雷珍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雷珍撤回对被告贾玉梅的起诉。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