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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4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蚕荣与高伟文、杨冬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蚕荣,高伟文,杨冬莲,朱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896号之二原告:沈蚕荣,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俞家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冬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蚕荣与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蚕荣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取新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蚕荣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蚕荣撤回对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朱宏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921.5元、保全费2745元、鉴定费12120元,均由原告沈蚕荣负担。审 判 长  沈 剑人民陪审员  车旭莲人民陪审员  房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