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新舟与邓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舟,邓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389号原告:王新舟,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邓明忠,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王新舟与被告邓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新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舟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