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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新舟与邓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舟,邓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389号原告:王新舟,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邓明忠,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王新舟与被告邓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新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舟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