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伦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伦强,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胡伦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李平,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胡伦强与被执行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伦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平送达(2016)鄂1087执55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伦强借款25000元,并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胡伦强与被执行人李平于2016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平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胡伦强人民币1500元,两年内将该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李平已履行了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平各项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平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