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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卓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卓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卓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益民,胡晓霞,陆跃进,高兰香,包艮果,齐中英,李卓,曾素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与文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高胜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和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卓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合安路118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包艮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鲟鱼镇。法定代表人:陆跃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卓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合安路118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徽省卓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合安路118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益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原审被告:胡晓霞,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原审被告:陆跃进,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高兰香,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包艮果,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原审被告:齐中英,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原审被告:李卓,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原审被告:曾素娟,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上述十三位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金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卓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卓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卓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益民、胡晓霞、陆跃进、高兰香、包艮果、齐中英、李卓、曾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再松审判员  查世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