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杜国栋,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29号长干西园A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489-6。被执行人:吴明,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杜国栋,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第三人:高莉,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与吴明、杜国栋借款合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明、杜国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杜国栋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3幢101室的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二次拍卖均流拍。现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同意以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3幢101室房屋[房地权证黄一甘棠字第××号],作价78万元交付给第三人高莉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3幢101室房屋[房地权证黄一甘棠字第××号],作价78万元交付给第三人高莉抵偿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在本裁定送达第三人高莉时起转移。二、第三人高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