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吴俊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吴俊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007号原告:陈志勇,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吴俊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志勇与被告吴俊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志勇以本案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志勇负担。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