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金娥与樊明丁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樊明丁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49号原告:王金娥,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樊明丁,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献县。原告王金娥与被告樊明丁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王金娥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在贵州省遵义市购买保利未来城市房号为B2地块88号楼洋房2-501一套,当时由于原告未在遵义市,原告将该楼房购买合同以被告名义签订,实际原告交纳了首付款150685元,涉案楼房为分期付款,原告购买后一直缴纳分期付款本金及利息至今。该楼房实际为原告所购买。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变更到原告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坐落于贵州省遵义市××房产××套,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