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明明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赵明明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106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