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举诉李永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362号原告:陈举,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农民。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吴宗福,该厂董事长。被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关。法定代表人:魏世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举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举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石油厂、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陈举6027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