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晋宁宁与上海纵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宁宁,上海纵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34号原告:晋宁宁。被告:上海纵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启帆。被告:谢兆丰。本院受理原告晋宁宁与被告上海纵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约定的法院并非上述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之一,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无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因本案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XX镇XX村X组X号,并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程 建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继龙黄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