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晓峰、易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晓峰,易爱萍,李进兴,谢剑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77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被告:黄晓峰,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易爱萍,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李进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谢剑婵,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峰、易爱萍、李进兴、谢剑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诗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