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正伟与被执行人梁希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正伟,梁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郝正伟,男,1981年12月30日生,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梁希刚,男,1973年2月12日生,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采油五区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申请执行人郝正伟与被执行人梁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辽7401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希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希刚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希刚的住房公积金4.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