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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董丽萍、任国元、王彩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丽萍,任国元,王彩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247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宇,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董丽萍,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国元,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彩立,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萍、王彩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人民陪审员  侯爱芝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