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光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753号原告翟光玉,男,汉族,1948年5月2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翟见敏,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见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