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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靓柔美容美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靓柔美容美体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64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靓柔美容美体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华意泰富***室。经营者:韦楠。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靓柔美容美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审 判 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余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