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洪正宝诉被告谢高发、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琚三九、周美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正宝,谢高发,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周美琴,琚三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15号原告:洪正宝,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向,男,住安徽省泾县(系泾县云岭镇天井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忠,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高发,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周登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主要负责人:李振,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敏,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美琴,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琚三九,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洪正宝与被告谢高发、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芜湖公司)、周美琴、琚三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查红武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