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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赵志成、冯秋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赵志成,冯秋枝,孙树东,冯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671号原告:张国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系原告表弟。被告:赵志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冯秋枝(赵志成之妻),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孙树东,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冯立君,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上列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费88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炎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