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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好、赵巧梅等与汝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好,赵巧梅,赵巧娥,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汝州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9号原告:姚好,女,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系赵麦屯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利,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赵巧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系赵麦屯长女。原告:赵巧娥,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组,系赵麦屯二女。原各:赵新章,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大峪镇拾岭村白云村***号,系赵麦屯长子。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应习,该局局长。被告: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农村公路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号。负责人:尚建欣,该所所长。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经下简称,公路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师海水,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辉,男,系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涛,男,系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好、赵巧梅、赵巧娥、赵新章与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缓交至下判前交纳,2017年4月19日本案开庭后告知原告在庭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后,原告也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五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好、赵巧梅、赵巧娥、赵新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延兵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