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卫兹、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兹,吴俭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兹,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俭隆,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卫兹与被执行人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留被执行人吴俭隆的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