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燕、郑州靑于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燕,郑州靑于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燕,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靑于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毛燕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靑于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其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选择发生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书面约定发生纠纷由所买卖的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买卖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