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74号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东段丰县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西。负责人:段素侠,职务不详。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