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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王欣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龙,王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龙,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护难村七组。被执行人:王欣军,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本院在执行张建龙与王欣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23384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404元、执行费3407.6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欣军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