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森宝服饰有限公司、杨长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织里森宝服饰有限公司,杨长辉,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53号申请人:湖州织里森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南海路90号。法定代表人:乐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长辉,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申请人:蒋志华,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人湖州织里森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2322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长辉、蒋志华的银行存款62322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636元,由申请人湖州织里森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