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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230号之一申请人郝某。被执行人武某。关于郝某申请执行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某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