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新,潘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356号原告: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57号工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542314330(1-1)。法定代表人:李洪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奇,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1-1)。法定代表人:李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北京市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建新,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现任哈尔滨秋林集团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菲,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建华,女,苗族,哈尔滨秋林集团财务总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北京市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新、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