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有怀、马庆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怀,马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拟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69号申请人:张有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庆东,男,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张有怀与被执行人马庆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庆东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庆东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一部,价值为1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