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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迟文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文汐,刘某,姜仁花,李潇,王晓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68号申请人:迟文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姜仁花,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申请人:李潇,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申请人:王晓璇,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人迟文汐、刘某、姜仁花与被申请人李潇、王晓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迟文汐、刘某、姜仁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潇、王晓璇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迟文汐、刘某、姜仁花以丁彩燕、迟中华名下位于莱西市青岛南路97号5栋2单元102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迟文汐、刘某、姜仁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潇、王晓璇名下5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丁彩燕、迟中华名下位于莱西市青岛南路97号5栋2单元102的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臧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