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某某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贵才于2017年2月24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某某长期不在住所地,外出具体地址不明,其住所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安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86号执行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银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罗 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