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政与万洁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万洁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514号原告:李政,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万洁,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李政诉被告万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告李政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李政诉讼主体地位不符,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给原告李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曹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