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张进元、边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张进元,边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8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78号。负责人:张灏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继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进元,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张北县玉林南区。被告:边有花(系张进元妻子),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淑琴(系二被告儿媳),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被告张进元、边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